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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社会正义”青年工作坊综述

 

受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研室学科建设经费资助,由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研室方博助理教授主持的“所有权与社会正义”青年工作坊于2019年11月2日在北京大学李兆基人文学苑2号楼B112会议室举办。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暨南大学、浙江省社科院等单位的多位青年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参加本次活动的青年学者带来了自己在所有权和社会正义问题上的学术思考和成果,各自在会议上为与会的各位老师和同学们带来了精彩纷呈、引人深思的报告。

上午的会议由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王贵贤副教授主持。首先进行报告的是来自暨南大学的汤沛丰讲师,他聚焦于康德对于先天综合法权命题如何可能的演绎,提出康德这个演绎将所有权合法性的证明问题分成了两个步骤来予以回答:第一、这个命题是否可能第二、它如何可能?汤沛丰认为康德在《草稿》(Vorarbeiten)和《权利学说》中所提供的两种证明只有形式上的差异,其立场完全一致。康德在《草稿》中并没有探讨先天综合法权命题如何可能的问题,而在《法权学说》中则对此进行了回应,但论证极为仓促。若结合《实践理性批判》的“纯粹实践理性原理的演绎”,则可以很好地帮助我们理解康德的思路。随后方博助理教授作了题为“社会正义的康德式证成”的发言,着重就社会正义的伦理证成和法理证成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梳理了康德著作中关于社会正义的伦理证成和法理证成的相关论述,结合国外康德研究的成果,在澄清当前康德研究中的论证中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得出了不管是伦理证成还是法理证成在康德的语境中最终都无法令人信服的结论。并且提出了一种新的可能性:社会正义即使在形而上学的层面无法被先天证成,在政治的层面,即在权利原则的实践之中仍然可能有其证成的空间。

 

下午的会议由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展翼文博士主持。首先发言的是清华大学的陈浩副教授。他就黑格尔《抽象法》中的人格财产权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首先比较了洛克的自然财产权和费希特的契约财产权,提出两者所主张的两者所主张的都是一种基于特殊人格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并非建立在普遍人格的基础之上,既不能通过自我决定(即自由)来解释人格与物的关系,亦无法将主体间性纳入自身真正处理好不同人格之间的关系。而黑格尔认为,只有普遍人格才能理性地进行自我决定,才能将主体间性当成自身的内在构成性要素。其根本原因在于,黑格尔认为只有普遍人格才能一方面悬置一切特殊性,从而进行自我决定;另一方面内在地包含规范性诉求,能够将他者纳入自身的考量之中。黑格尔的人格财产权能够将自我决定和主体间性这样两个方面同时设定为“普遍人格”的内涵,一方面动用“自我决定”去证成尊重私有财产,维护个体自由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借用“主体间性”去导出调节财产分配,照顾社会平等的正义性,从而走出了洛克和费希特式财产权理论所设定的困局。随后,来自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的李哲罕副研究员基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所有权制度批判的一份论纲,发表了对于剩余价值和原始积累问题的研究成果。他梳理了黑格尔对于市民社会的批判和马克思关于原始积累的文本,进而得出结论,认为基于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平等交换的”资本主义社会所有权制度在自由与平等等形式下所遮掩的实质性不正义,以及这个制度的不正当,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权制度不仅通过对“原始积累”这种“原罪”的遮蔽,以及用“平等交换”的假象遮蔽了“剩余价值”。只有废除私人生产资料所有制,消灭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与劳动者之间的分离,才能克服人的异化状态。最后发言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的李石副教授,她报告的题目是论私有权的限制。她就洛克关于私有制的条款,结合了诺奇克等对于洛克的批评和辩护,认为诺奇克对于私有权的限制过于宽松,没能为私有权这匹野马勒上公平正义的缰绳。缺乏适当限制的私有权在自由市场经济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有可能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巨大的贫富差距、资本占有者对弱势群体的剥削、甚至是“圈地运动”式的强取豪夺。结合中国的历史和当下的现实,她肯定了“共享发展”在当代中国发展中的作用,并提出为了让更广大的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发展成果,让处于不同境况中的社会成员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我们需要通过制度建构对私有权进行有效的限制。

 

与会的各位学者对于会上展示的每份报告都进行了热烈、充分的讨论,会议从早上八点半的红日初升一直持续到下午六点的华灯初上,参与本次会议的师生纷纷表示受益良多、意犹未尽,并且殷勤期盼下一期工作坊的举办。

 

(供稿人:田竟杰 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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