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

北京大学第十一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

北京大学第十一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为奖励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文社科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精品,不断提高我校人文社科科研水平,更好地为当前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由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组织的北京大学第十一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即将开始。现将评奖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与评奖等级
2006年3月1日——2009年2月28日期间公开发表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参评成果的形式分为著作类、论文类、研究报告类三大类别。著作类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不包括教材、文学艺术作品;论文类包括论文;研究报告类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再参加评选。与外单位合作的成果,我校参加者须为第一署名人。北京大学第十一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根据需要可从一等奖名额中产生特等奖。
二、评奖程序及时间安排
社科部根据各单位2006、2007、2008三年度科研成果的统计数在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来分配报奖名额,并确定一、二等奖名额总数。各单位组织集体申报,不接受个人直接向社科部申报。
    申报者需在2010年9月27前填写《北京大学第十一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评审表》,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并申报成果(至少1份原件)、其他证明材料或附件材料(统一装订在《申报评审表》后)各3份一同交送本单位科研秘书。研究报告须附有关部门的采纳证明书和评价意见。
    第一阶段:2010年10月11日——2010年11月15日。各单位组织初评会,由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申报成果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数进行初评,并从评审结果中推荐不超过40%的成果作为推荐一等奖候选成果,其余初评推荐成果皆拟获二等奖候选成果。各单位学术委员会须对本单位初评推荐成果做出书面推荐意见,陈述推荐原则和理由,由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签名,对入选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承担责任。
初评会后,科研秘书报送社科部的材料包括:
1、《北京大学第十一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初评推荐成果汇总表》1份(须盖单位公章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及其电子版。
2、初评推荐一等奖、二等奖候选成果(至少1份原件)、填写好推荐单位学术委员会意见的《申报评审表》(含电子版)、及相关附件各3份。
第二阶段:2010年11月16日——2010年11月30日。社科部汇总初评推荐候选成果材料后,送人文学部、社科学部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以确定一等奖拟获奖成果名单,落选者自动转为拟获二等奖。学部评审采用一等奖候选成果陈述答辩环节,由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领导进行陈述答辩。
第三阶段:2010年12月1日——2010年12月20日。将一、二等奖拟获奖名单公示,社科部受理关于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的举报。
第四阶段:2010年12月底,公布北京大学第十一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正式获奖名单。
四、《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办法(修订试行版)》、《北京大学第十一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北京大学第十一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初评入选成果汇总表》均可在社科部网页下载。
评奖中相关问题,可与社科部成果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人:王周谊 吴 明 Email: skbwzhy@pku.edu.cn  skbwm@pku.edu.cn  电话:62751442、62751441


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修订试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文社会科学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精品,不断提升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质量,更好地为当前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
第三条  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组织
第四条 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学校各人文社科单位的申报名额按照该单位科研成果统计数占全校成果总数的比例来分配。学校鼓励跨学科研究成果的申报,并对跨学科研究成果的申报名额给予一定的倾斜。
    第六条  参评成果的形式分为著作类、论文类、研究报告类三大类别。著作类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不包括教材、文学艺术作品;论文类包括论文;研究报告类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常设一等奖、二等奖,根据需要设立特等奖。各等级奖的标准是:
特等奖:选题上有重大意义,对开辟新兴学科有重大建树或填补本学科的空白,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有突出贡献,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高度评价。
一等奖:选题上有重要意义,在本学科领域有新的突破,有新观点、新论证、新方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在国内产生一定影响,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解决改革开放中的实际问题有重要贡献。
二等奖:选题上具有较大意义,在本学科内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或对某个理论问题做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有一定贡献。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奖工作采取作者申请、单位初评、学部评审、评奖结果对外公示等评审程序。
各单位初评会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组成。初评会对本单位申报成果按照分配名额进行初评,并从评审结果中推荐一定比例的成果作为一等奖以上候选成果,其余初评入选成果皆拟获二等奖。各单位初评会须对本单位初评入选成果做出书面推荐意见,陈述推荐原则与理由,由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签名,对入选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承担责任。
人文、社科学部对各人文社科单位推荐的一等奖以上成果进行评审,最终形成特、一、二等奖拟获奖成果名单。
拟获奖成果名单通过网络对外公示,并在各报奖单位张贴,社会科学部受理关于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的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获奖成果颁发获奖证书,并发给奖金。
第十条  对伪造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以骗取奖励的成果,经核实后,在公示期内发现者取消其获奖资格,在颁奖后发现者,发布通知撤消其奖励,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有上述行为者,五年内取消其申报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
2010年8月26日

20100830164744_北京大学第十一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初评推荐成果汇总表.xls   
20100830164815_北京大学第十一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doc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