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工作动态

北京大学延长期博士生资助管理办法 2010.09.7

北京大学文件 校发[2010]92号
北京大学延长期博士生资助管理办法
(2010年6月29日第74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延长期博士生的管理,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和培养效率,根据《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已经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分、通过综合考试和完成开题报告后,确因科研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可向博士生导师提出申请。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批准博士生延期申请时,必须对其学习状况和科研进展进行评价,对确属因科研需要的博士生可批准其申请。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或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博士生延期申请时,须在下述两个方案中选择其一。方案一:导师或学院(系、所、中心)按照学校规定支付博士生延长期助研津贴。方案二:导师暂停一年招收博士生,学校按照1:1比例扣除其所在院系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博士生的延长期助研津贴由学校提供。
第五条 博士生延长期的助研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全校博士生平均生活津贴标准。
第六条 博士生导师或学院(系、所、中心)支付博士生延长期的助研经费应上缴学校,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七条 因批准博士生延期而扣除的博士生招生名额由学校按照调控招生计划统筹使用。
第八条 博士生延长学习期限间,学校原则上不予提供住宿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0年6月29日第748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级博士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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