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工作动态

期末考试在即,请各位老师同学关注考试纪律 2002.12.31

北京大学校发[2002]148号
                                                                                
北 京 大 学 本 科 考 试 工 作  条 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通选课、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必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一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部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和教务长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院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1、 院系领导办公会。结合本院系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 任课教师、班级主任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3、 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二章    考  务  工  作

第七条      考试时间    
1、 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部教务办公室备案。
2、 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主考教师有权延长至多3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至少30分钟。
3、 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各院系教务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部?课办公室统一协调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已经批准提前考试的课程不再录入系统。
      第八条     考场安排
1、 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2、 公共必修课(政治、英语等)的考场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统一安排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3、 公共选修课/通选课、专业课等考场由开课单位安排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部排课办公室统一协调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应提前向教务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监考
1、 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主监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考生在3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1人监考;30-80人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
2、 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公共课和多个院系学生合上的课程,除任课教师外,有考生的院系应安排监考人员。各院系主管领导负责人员安排并通过院系教务办公室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3、 教务部和各院系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院系应对试卷规范管理。
1、 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命题教师校对后,在考试前一周内打印密封。
2、 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3、 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应交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登记封存,存期5年。
4、 教务部、各院系主管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三章    考  试  方  式  与  命  题

    第十一条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除主干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
1、 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2、 公共必修课(含政治类课程、大学英语等)、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并报院系主管领导审定。
3、 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使用。  
4、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两周提交试题,院系主管领导必须在考试前两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
    
第四章  成 绩 评 定 与 管 理

     第十三条     所有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和毕业论文等)均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体育课、其他考查课程(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一般以通过/不通过记。
     第十四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40%-50%,期末考试成绩占60%-50%。各门课程的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85分以上)不超过20%,不及格率(60分以下)应有1%-10%。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十五条     考试不及格、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课程的成绩评定,分别按《北京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将成绩单签名后交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录入。教务员应在下一学期注册日前完成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在注册日关闭成绩录入界面,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上一学期考试成绩。
        至注册日还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教师未按时评定成绩或教务员未如期录入等),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教务部批准后进行补录,同时追究相关责任者。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不宜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电脑网络查询本人成绩。学生成绩及其排名由所在院系教务员、班级主任、学工干部、院系领导及相关评审组织掌握。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工作,以学生的学习成绩及其排名为重要依据,必须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八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院系教务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本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在教务办公室核查试卷。跨院系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相应单位教务办公室申请办理。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或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第十九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则须经教师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经主管领导签字生效后,教务员修正录入。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员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  考  职  责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事先作好相关准备工作,按监考任务通知书要求提前10分钟到场。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
第二十二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认真核对考生、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或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部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向全校通报。
        
                              
第六章    考  试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学生证放在桌面,无学生证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六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七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二十八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本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第七章    违 纪 、作 弊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第三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 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2、 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3、 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4、 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5、 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 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 上述第2、3、4、5、6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 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 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4、 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5、 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
6、 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7、 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第三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 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 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 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 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5、 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6、 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7、 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8、 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9、 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第三十三条      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双方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同时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三十八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第三十九条     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方可向本院系和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部批准后,可交费重修该门课程。                

第八章    违 纪 作 弊 处 分 程 序

       第四十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考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院系教务办公室核实后报院系主管领导。各院系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由院系主管领导签字,报学校教务部审核。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执行,由教务部向全校通报。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应严格按照《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院系可依据本条例 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经2002年7月8日第460次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自2002年9月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 考试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试行)》、《关于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界定标准(试行)》、《关于学生考试成绩及试卷管理的补充规定》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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